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扣减薪酬。
主要条文释义
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在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的影响和限制:
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分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金,5年内我公司系统不得录用。
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处分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担任我公司系统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不得评选先进,且受处分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主要条文释义
受到降级(职)处分的人员,降低一个以上工资等级(降低一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评选先进,且受处分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评选先进。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处理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收入水平,按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的2%扣发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金。对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理
对于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警告处罚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对于受到保险监管机构撤销任职资格处罚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及免职处理。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从轻、减轻处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代问题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5.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情节的。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从重、加重处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
2.受处分后2年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3.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4.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5.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6.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7.干扰、阻挠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8.有其他应从重、加重情节的。
主要条文释义
对于退休人员和离司人员的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2年(含2年)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侵占公司利益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或退赔。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依照本规定由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如无法通知现工作单位的,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或通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申诉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分决定的公司提出申诉,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公司提出申诉,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员工不因为提出申诉、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分。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具体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接受客户或其他与公司有交易往来企业的礼金或各种贵重礼品馈赠(包括优惠待遇),不登记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人失察或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对案件管理责任的追究
对员工和营销员等案件,及违反单证管理和印章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主要条文释义
关于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须记入员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解除、撤销及其他变更的,相应材料记入员工本人档案,原处分决定不得从档案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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