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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专题43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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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刑法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后续:2014年7月11日,吴英被从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第一作案阶段始于2003年到2006年,王付荣在泰州中支先后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团单以团险当作个险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

具体做法是,以拼凑的团体保单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并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付荣还冒充投保人的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

在此阶段,王付荣作案涉及资金约7500万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

在2003年至2006年间,不断有到期保单需要兑付,王的做法是按时按息兑付。但对于大部分续保客户,王则自行打印保险凭证,依然是故伎重施,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中国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
第二作案阶段始于2007年4月。经过前期一系列的“移花接木”伎俩,截留保费与退保费并挪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一个资金洞。

(当时保监局已经查实新华人寿泰州中支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要求泰州中支总经理责令撤换。)

王付荣在被免除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职责后,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在2007年-2009年期间,作案涉及金额共计3亿元左右。

案件清查时,发现资金缺口约为1.9亿元,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了王投资兴办的9家企业,其个人更购置了大量房产汽车,还有部分用于借贷以及投保人利息等。
中国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
中国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
窝案

王付荣一个人是很难做到对保单“自圆其说”的。

在王付荣的假保单组织中,即有业务人员还有内勤,以及相应的假保单核查人员。如到期的兑付业务由专人向王提供到期兑付清单,王将资金打到指定账户,再由该账户的持有人核实清单,逐级划拨资金后,最终将现金支付给客户。
非法集资之保险篇
刑法第176条第七款: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平分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集资案
2007年至201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平支公司与工商银行兴平支行的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储户推销违规理财险种,导致上千人的5000万资金流入私人账户,造成巨大损失。

其中受害客户李某,就自己购买保险的经历对记者进行了详细阐述。2007年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兴平支行大堂经理刘静的介绍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全能险,刘静介绍说:“全能险既是一个理财产品又是一份保单。”全能险最低限额5万,保期为一年,一年后就可得到4%的利息。当时李某买了6万元的全能险。李某说:“6万元现金在工行大厅交给刘静,她将钱存入一个账户的小票交给我,上面的账户名是中国人寿石爱霞,之后保险公司便会派人送来保单。”2007年开始李某买全能险,每年保险公司都会如期退换李某的保险金及一年的利息,且利息从2007年的4%涨到了2012年的7%,五年李某共计购买了近40万的全能险。
案例启示一
非法集资风险无处不在,不仅在社会新闻中存在,也在我们的工作中、在身边出现;
对我们的提示:一是不为高利诱惑,参加社会上的非法集资活动,避免造成财产巨额损失;二是在工作和生活中不组织、不参与非法 集资活动,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案例启示二
特别警惕发生在保险业的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
1、非常规使用公司单证;
      使用挂失或伪造的单证,取信受骗人员。
2、伪造公司投资渠道
       伪造公司高收益的投资渠道或保险产品,欺骗受骗人员。
3、盗盖公章
       在印章管理不够规范的单位,盗盖公司印章,使伪造假单证貌似合法。
4、欺骗公司客户
      利用公司客户对公司的信任,诱骗其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之身边篇
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如果说有个“投资年回报率高达30%”的好项目,您会心动吗?

有一些号称是贵金属投资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承诺:保本,年回报率24%,每月返还2%。
 
实际上,这是正规公司不允许的,即使公司有实力让有高于市场平均值的收益,也不能给客户做出类似的承诺。
新型风险类别——P2P网贷潜藏风险
P2P网贷滑向非法集资的风险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虽然看起来与P2P网贷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但典型P2P网贷模式中,平台的盈利来源于撮合借款成功后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很可能使得网贷平台被认定为借款人非法集资的共犯。
开发平台的成本很低,类似开个网店,未来不排除有营销员在本职工作之余,开发一个这样的平台。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保监局曾经专门就外省市的保险公司员工及销售人员涉及P2P的非法集资风险下发风险提示函。
P2P的非法集资风险
4月,全国处置办会议披露,2014年全国P2P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人数是2013年的11倍、16倍、39倍、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对约70个平台进行立案侦查,涉及金额60亿元。
2015年5月16日,常熟公安在线公布P2P平台“华夏信”跑路,累计涉及金额300万元以上。
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就属于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十条“戒律”避风险
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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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利息有限额
必须明确借款人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动产质押有说法
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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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防范非法集资的侵害?
不要轻信高额回报,“天上不会掉馅饼”

认真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

发现非法集资要及时举报

不要迷信明星广告和电视宣传

加强学习金融知识,提高防御风险能力
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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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所辖单位、各营业网点的全体员工、销售人员人人签订《承诺书》,对本人不组织、不实施、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发现其他人员存在组织、实施、参与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等内容作出郑重承诺。
凡是以前年度未签署过《承诺书》的员工和销售人员,均应在今年6月10日前补签。
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归入个人档案,员工《承诺
书》由所在市分公司监察部统一保管。
通过开展签署《承诺书》活动,促进公司全体人员自觉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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