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的赔偿。
多辆被保险机动车碰撞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个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各个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者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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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形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当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之和大于或等于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可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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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为:
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公式说明:
a.“实际价值”即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减去该车已使用累计月数折旧后确定。即:
实际价值 = 出险时新车购置价 × (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条款规定的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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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保户自保的,所以这时残值应计算为:
残值=总残余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c.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的是根据各分项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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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公式说明: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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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损失保险赔款计算公式为:
① 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 (l一免赔率之和)
公式说明:
a.当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b.当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c.“免赔率之和”是指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各项免赔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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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公式
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保险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1-免赔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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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仍有:
① 当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② 当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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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理算
(1)基本计算公式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 ( 1-免赔率之和)
公式说明: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金额-∑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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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责任限额× ( l-免赔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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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挂车的赔款计算(公式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①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
② 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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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的几点:
①对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②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当赔偿第三者的金额,但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人不予承担。
③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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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理算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每人赔款
公式说明:
(1)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已赔付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费用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3)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己赔付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费用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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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车盗抢险赔款理算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实际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此险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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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玻璃单独破碎险
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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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辆停驶损失险
(1)全部报失的投保本附加险时,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本保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 90 天。即:
赔款=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约定赔偿天数。
(2)部分损失
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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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燃损失险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1)全部损失的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 l-20 % )
(2)部分损失的赔款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20%)
(3)施救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其计算方式: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l-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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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上货物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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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① 当被保险人按保险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事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即应承担赔偿金额小于责任限额,那么:
赔款=应承担赔偿金额×(1-免赔率)
其中免赔率规定与基本险十七条款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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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被保险人按保险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即应承担赔偿金额大于责任限额,那么:
赔款=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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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比例及应承担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应承担费用×(l一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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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救费用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1一免赔率)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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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医疗费用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设甲车在XX交强险、投保10万三责险,全额投保车损险,乙车在XX投保交强险、50万三责险,全额投保车损险。
XX公司与XX公司分别须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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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交强险:乙车车损4000>2000,所以财产损失赔付2000元
医疗费用赔付5000元 共计7000元
三责险:(4000+5000-2000-5000)×70%×(1-15%)=1190元
车损险:(5000-2000)×70%×(1-10%)=1890元
XX
交强险:甲车车损5000>2000,所以财产损失赔付2000元
医疗费用赔付10000元 共计12000元
三责险:(5000+10000-2000-10000)×30%×(1-5%)=855元
车损险:(4000-2000)×30%×(1-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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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赔
(1)审核单证
审核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供的单证、经办人员填写赔案的有关单证是否齐全、准确、规范和全面。
(2)核定保险责任
包括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只是否相符;驾驶员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员;出险车辆的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与保险单证是否相符;出险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合理;赔偿责任是否与承保险别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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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车辆损失及赔款
包括车辆定损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合理;更换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询报价,定损项目与报价项目是否一致;换件部分拟赔款金额是否与报价金额相符;残值确定是否合理等。
(4)核定人员伤亡及赔款
根据查勘记录、调查证明和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和伤残证明,依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定伤亡人员数、伤残程度是否与调查情况和证明相符;核定人员伤亡费用是否合理;被抚养人口、年龄是否真实,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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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定其他财产损失赔款
根据照片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货物、财产的原始发票等有关单证,核定财产损失、损余物资处理等有关项目和赔款。
(6)核定施救费用
根据案情和针对施救费用的有关规定,核定施救费用有效单证和金额。
(7)审核赔付计算
审核残值是否扣除、免赔率使用是否正确、赔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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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理赔结案
结案时“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上赔款的金额必须是最终审批金额。在完善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方可签发“机动车辆保险赔款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
案件结案后,相关理赔单证需要整理收归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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