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的陈小姐刚买了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准备给新车上一份汽车保险。当她到汽车保险公司咨询时,保险公司业务员给她推介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一大堆险种。作为一个初涉汽车保险的新车主,陈小姐被一大堆陌生的专业险种难住了,感叹到“原来汽车保险还有那么多的种类!”
汽车保险运行基本原则,在汽车保险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变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公认的、特殊的、规范的汽车保险行为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有的写进了法律文件,有的规定在保险条款里,始终贯穿于整个汽车保险活动中,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汽车保险运行中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例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如汽车完好,他就可以自己使用该车,或者通过出租、出售本车来获得利益;如汽车损毁,他就无法使用,更谈不上出租、出售,这样,经济上此人就受到损失。 当一台汽车通过变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导致汽车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汽车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相关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做一做】:中山的李先生刚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台丰田卡罗拉轿车,上星期开车上班途中,不小心撞到了道路护栏。 当他去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上汽车所有人并非李先生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答: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李先生并没有到汽车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相关变更手续,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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