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物,按规定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即通过保险人“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环境污染预评估体系”的设计方案)、材料的合理选用及科学的施工工艺技术咨询指导,工程竣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因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所导致的投保人根据室内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物,按规定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即通过保险人“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环境污染预评估体系”的设计方案)材料的合理选用及科学的施工工艺技术咨询指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如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国法律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即室内空气净化)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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