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因主险所承保的建筑工程的内在缺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坏,并由此导致建筑物或邻近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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