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为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了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在供热与供冷系统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财产的供热、供冷系统内在缺陷,造成供热、供冷设备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必要的、合理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一)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之日起一年内供冷、供热设备的损失;(二)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供冷、供热设备造成的损失;(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供热与供冷系统,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保险人不负责供热、供冷系统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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