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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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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duqingq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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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1.附加新企业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其营业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按照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和年度营业收入的如下约定计算毛利润损失:

一、毛利润率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

二、标准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赔偿期间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三、年度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十二个月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2.附加通道堵塞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临近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无论被保险人在该营业处所的财产是否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保险人均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临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并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因其财产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而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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