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 买方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进行销售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分类确定、分别使用。结算方式按安全程度由高到低共分四类:第一类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第二类包括已设定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类包括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第四类包括汇兑、支票。
买方信用限额按照以下约定申请和使用:
(一)被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内的销售,向保险人提交《信用限额申请单》,为每一买方的每一类结算方式申请一个买方信用限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此类结算方式或比此类方式更安全的结算方式向该买方销售时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买方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可循环使用。
(三)《信用限额审批单》列明的特别条件与该买方信用限额同时有效。
第三条 自行掌握信用限额适用于无买方信用限额的买方,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管理情况,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授予被保险人可自行掌握使用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该类每一买方销售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一)被保险人为某一买方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但保险人不予批准的,则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自行掌握信用限额自动取消。
(二)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可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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