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投保人李某为女儿刘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附加医疗保险。4个月后被保险人刘某因病住院,住院5个月后刘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投保人李某次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两个月被医院诊断为恶性肿瘤,并做手术。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作出拒赔决定。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诚信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二:赵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第四年,赵某由于失业,暂时没有收入,因此明知须交保险费仍没有按期交。直到保险费已过宽限期60天,赵某仍未交纳。
宽限期后的2个月,赵某被确诊为食道癌,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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