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金融机构贷款抵押财产的安全,有效化解抵押财产可能遭受的风险,有利于借贷双方抵押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提供相应抵押财产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应抵押财产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共同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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