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险人义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2、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六)赔偿处理
1、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效单证材料。
3、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有权拒绝赔偿。
4、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6、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7、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本保险合同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分摊,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8、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累计增加的免赔率以2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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