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当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设备的相关登记证件、设备购置发票和相关税费凭证、设备报停手续、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设备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等文件。
(六)赔偿处理
1、整个工程机械设备遭盗抢的,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对由于遭受盗抢而发生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款,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3、本附加盗抢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在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后,赔付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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