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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和销售行为管理十大禁令的宣导营销渠道20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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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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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行业而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法律定义
2、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主要体现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抽逃资金、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等。
从保险行业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或者伪造虚假的保险产品,承诺收益或者虚假收益,向社会公众销售,从而骗取巨额资金。
典型案例
    陈某某系我公司湖州中支保险业务员,于2009年1月9日与公司解除代理关系。2010年5月,被害人施某某拿着“保单”到湖州中支长兴支公司柜台询问保单真假,工作人员发现施某某所持保单为伪造保单,本案案发。经调查,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陈某某冒充我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监局工作人员(伪造保监局工作人员名片和工作牌),以到期返还本金及高利息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印章(“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公司长兴分公司12373624”)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施某某等十九名被害人投保,销售假保单27份,骗取保费共计610921元。陈某某后被抓获归案,2011年4月被长兴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案例

    1.高某某,为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营业部的业务经理。2007年至2011年期间,高某某私刻公章,以存款有高额回报为由,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存款协议或出具收条,并在存款协议和收条上加盖其私刻的单位公章,骗取存款。高某某以此方式骗取的存款共计70余万元。
    案发后,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张某某为我公司山东分公司茌平支公司保险营销员,其通过伪造印有“新华保险”专用章的印章,开据盖有伪造印章的收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多人存款,金额达30余万元。后张某某被抓获。

作案手段和特点
从发生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二种作案类型

一、私刻印章、伪造保单、高利诱惑、以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取得客户信任,在系统外销售假保险,收取“保费”,构成集资诈骗或合同诈骗行为;

二、私刻公司印章,高息利诱,以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取得客户信息,吸收存款、高利借款等,构成合同诈骗或诈骗行为。

作案手段和特点
从假保单、假印章类案件的常用作案手段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暴露的问题


集资诈骗量刑标准
进行集资诈骗,对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的(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权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  录
01
02
03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导
销售行为“十大禁令”宣导
工作要求

“十大禁令”后期部署
一、各营业区必须将“十大禁令”上墙,长期粘贴,损坏要及时更换;
二、中支、营业区需在新人入司培训及现有团队日常培训中逐条学习,不走过场;
三、对发现的疑似案例,早夕会中要重点解析,果敢处置。
目  录
01
02
03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导
销售行为“十大禁令”宣导
工作要求
一、宣传为先
中支、营业区要在早夕会、微信平台、月度启动等其他平台做好宣传;
二、弘扬正气
队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合规展业,杜绝非法集资和不合规展业;
三、不越底线
认真履行“十大禁令”,不踩红线;
四、率先垂范
经理、主管带头,管理团队组员,发现苗头,果断制止。

具体要求

1. 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2. 认清非法集资法律责任,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3. 不贪图快钱、热钱,对自己、对家人、对亲友负责。
4. 严格规范使用保险单证印章,防止“馅饼”变“陷阱”。
5. 今天高息理财赚大钱,明天官司缠身入大牢。
6. 严格执业操守,远离非法集资。
7. 高息忽悠你我他,非法理财害大家。
8. 合法展业乐一生,非法集资毁一家。
9. 今天卖非法理财,明天妻离子散众人厌。

营销员牢记以下内容 (营业区可选取以下部分内容悬挂职场外和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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