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个实务判例32个典型案例覆盖六大股权纠纷风险高发领域在“民法典时代”为你的股权财富保驾护航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股权激励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第五部分01股权激励对象离婚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要求分割02激励对象死亡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继承03激励对象离职时,是否应该返还股权04激励对象未出资,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吗05高管未完成考核指标时,是否会影响股权激励五、股权激励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第一节股权激励对象离婚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要求分割典型案例许女士与钱先生于2001年喜结连理,结婚时,二人都是小型民营企业的普通员工,挣着固定的工资,生活捉襟见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钱先生所在的服装贸易公司赶上了这次机遇,业务量逐年递增,钱先生也从普通职员升职为市场部总监,工资翻了好几番。
2011年,公司开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钱先生获得了公司1%的股权;2015年,公司改制上市,钱先生持有的原1%股权、现35万股股票市值大增。但是,事业有成的钱先生开始得意忘形,经常以公司加班应酬等理由夜不归宿;许女士发现钱先生出轨后愤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钱先生持有的服装贸易公司的股票。那么,离婚时,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取得的股票,能够像普通财产一样被分割吗?这个问题得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第一,离婚诉讼中,当涉案双方能够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基本会按照双方的意见,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股票)进行分割。第二,当涉案双方无法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般会判令激励对象对另一方进行金钱补偿,而不会径行判令分割激励股权(股票),因为激励股权(股票)价值的实现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
第三,当激励股权为限售股时,或者股票期权的价值很难确定时,法院可能会不做分割,建议涉案双方在激励股权(股票)可以变现或价值相对确定时另案解决纠纷。实务判例-1 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判决书。姬某与何某系夫妻,姬某在中国环投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婚后,姬某取得了中国环投公司的股票期权3200万股,其中200万股行权价格港币0.2元/股,行权期限2006年2月至2015年1月;3000万股的行权价格港币0.227元/股,行权期限2010年8月至2020年8月。2012年,何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至2015年终审判决做出时,姬某持有的3200万股股票期权并没有行权。
本案的裁判要点为:姬某、何某在庭审中协商一致,上述股票期权双方各享有50%的权利,因此,尽管因为未行权导致期权市场价值无法确认,一审法院依然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判决姬某、何某各享有股票期权50%的权利。二审和再审中,姬某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均未获法院支持。1.即使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时间,其对应的财产权利也可能被分割实践中,若离婚时股票期权的价值尚无法确定,有些法院会在判决中写明对股票期权的分割另行处理,但也有法院会像本案一样,直接判决分割未来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合意至关重要,法院会充分尊重就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分割来说,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时,即使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法院也会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判决分割股票期权对应的权利。
3.分割有价证券类资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①: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对涉案期权各享有50%的权利,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予维持。实务判例-2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判决书。张某与王某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张某系阿里巴巴员工,2012年5月,公司因年度奖励授予张某30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4年以25%归属张某;2013年6月,公司因年度奖励又授予张某14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4年以25%归属张某。2014年9月,张某在阿里巴巴2014年IPO出售项目中以68美元/股的价格出售1000股,目前持有1450股;截至第二次开庭时,仍有部分限制性股份单位(SUV)未归属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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