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遗产管理人知识补充PART 1部分以案说法2020年5月,正值壮年的刘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他的猝然离世不仅给家人带来巨大悲痛,也留下了一个“烂摊子”:到病逝时刘先生欠下银行四笔贷款,共计500多万元。其中,2017年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200万元,但此后刘先生未按期还款。银行确认刘先生应偿还本金、利息等共计193万多元。2019年3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屋,拍卖款共计289万多元。然而,就在进一步执行过程中,刘先生病逝。被执行人刘先生的去世意味着,他的财产变成了遗产,法院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然而,刘先生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妻子、女儿和父母,他们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刘先生也无兄弟姐妹。
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我国是按照被继承人的身份来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如果死者生前是普通个人,即国家机关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等的,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但是,如果死者有债务,一般会首先清偿死者的全部债务,在清偿债务后遗产还有剩余,才会将剩余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1、遗产无人继承怎么处理?tips:资产不遗产,只需要一份保单!《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执行人刘先生死亡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刘先生这种情况,按照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但是,随着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2、谁是新的被执行人?因此,相关司法解释也修改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在遗产分割前,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变更主体分别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本案中,刘先生并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只能由刘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大兴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故大兴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大兴区民政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民法典》第1145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机构,了解当地社情民意,也承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职责,其有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优势;在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对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及相关亲属情况、财产状况较为熟悉了解。正因如此,民法典第1145条赋予了民政部门和村委会这一法定职责。3、为何选定民政部门担任?4、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定职责?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承担着比较重要的职责。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存款、不动产、贵重动产等实物财产大都了解,但是一些非实物类财产,例如股权、基金、数字货币等则较为隐蔽,不易被继承人掌握,极易造成遗产的遗漏。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