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都是老婆,离婚后老公去世,保险金该给谁?案例相关法律知识PART 1部分保险案例——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都是老婆,离婚后老公去世,保险金该给谁?案号:一审:(2019)皖1002民初2560号二审:(2020)皖10民终141号人物身份:王锋:死者/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范某:王锋前妻/投保人王炳桃:王锋父亲吴翠霞:王锋母亲王某:王锋与范某的女儿王舒婷:王锋与范某的养女保险案例范某为王锋在新华人寿公司投保了畅行无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29日零时起至2045年8月28日24时止,保险费每年2680元,交费方式为10年,续期保险费交费日期为每年8月29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2月11日2015年8月28日范某与王锋协议离婚,未对案涉保险作出处理或约定。两人离婚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
新华人寿出具的批单载明,王锋将原投保人范某变更为其本人,交费账户变更为王锋的账户。王锋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范某及其家人参与处理王锋的后事。电子投保书载明:投保人为范某,被保险人为王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范某,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关系为夫妻。王锋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的被保险人处签字。基本案情范某向新华人寿理赔,新华人寿以王峰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为由拒绝向范某赔付。新华人寿对总的赔偿金额100万元无异议。王炳桃、吴翠霞已向新华人寿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范某及王某、王舒婷也先后要求新华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就保险金如何支付协商未果,新华人寿公司无法支付保险金,导致理赔事宜搁置。
王炳桃、吴翠霞诉至法院。王炳桃、吴翠霞要求分得50万元的保险金能否支持?王某要求多分保险金有无依据?本案案由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还是遗产继承纠纷?范某要求分得保险金有无依据?争议焦点民事案由的确定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王炳桃、吴翠霞与新华人寿公司诉争的是新华人寿公司是否应当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王炳桃、吴翠霞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范某、王某、王舒婷陈述应分得相应的保险金,也是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范某、王某、王舒婷陈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遗产继承纠纷,只存在于王炳桃、吴翠霞与范某、王某、王舒婷之间,并非本案诉争的主要法律关系,故对其主张本案案由为遗产继承纠纷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由于案涉电子投保书等合同中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范某,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关系为“夫妻”,约定的受益人为指定姓名附加身份的方式。因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范某与被保险人王锋已经离婚,即范某的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案涉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请求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王锋的法定继承人共4人,分别为王锋的父母王炳桃、吴翠霞,王锋的女儿王某、王舒婷,且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王炳桃、吴翠霞与王某、王舒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保险金的继承问题。因协商未果,王炳桃、吴翠霞诉至法院要求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新华人寿公司直接支付应分得份额50%的保险金5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某、王舒婷陈述王炳桃、吴翠霞少分保险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范某作为王锋的前妻,在王锋死亡后积极协助处理其后事,对其行为应给予肯定,但根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9)年皖1002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新华人寿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作为王锋的遗产处理,而范某并非王锋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案涉保险金的请求权,且范某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故范某要求新华人寿公司应支付其保险金20万元的陈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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