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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幸福人生颐养终身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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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保险合同周月日(见释义 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4)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

人身故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2.4.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2.4.2 养老年金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分为年度领取和月度领取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养老年金领取频次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为男性时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60 周岁(见释义10.5)、65 周岁两种,被保险人为女性时本主合同的养老年始领取年龄分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三种,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本公司不再接受变更申请。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 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如果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 始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

始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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