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1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3,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乘以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2)两上肢腕关节以 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 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注④);(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 在此限。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 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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