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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财聚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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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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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1.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1.4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 以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1.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海保人寿[2019]两全保险 05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海保人寿财聚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61 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 2数-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 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等待期”、“4.3 效力中止”、“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8.5 年 龄、性别错误”、“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 1 意外伤害”中文字突 出显示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红利的确定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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