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1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2生存保险金,直至第七个保单周年日止:交费期间为 3 年时,生存保险金 = 60% ×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5 年时,生存保险金 = 100% × 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二、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4保险金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首日。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金额。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5(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6。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八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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