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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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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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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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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 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第九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 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 义七)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八)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七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 已交保险费(释义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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