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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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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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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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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凡出生 28 日以上(含 28 日)、60 周岁(见释义)以下(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 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或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视为“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1.首次、第二次、第三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5%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2.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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