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财富传承主要方式:创造财富,福荫子孙法定继承的挑战:没有遗嘱或其他安排,就无法提供明晰的财产清单,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能成为“无主物”,不能顺利的传承。海外继承步履维艰全球配置资产已成为中国富豪的选择,小到买房置业,大到开设企业,资产不在局限于国内。但,因各国法律、税收制度不同,继承海外资产面临很大挑战。平均分配也是一种不公平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缺失的补充,具有普遍的广泛意义,但缺乏个性和针对性,更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资格确定手续繁琐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证明亲属关系及继承资格变得异常复杂。继承海外资产时,类似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样需要,但更为繁琐,还会涉及相关文本的翻译、公证等。这些都会拉长继承周期,短则两三年,长则七八年。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过早将财产赠与子女将存在以下风险:赠与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进而丧失控制权和处置权,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受赠与人对财产肆意挥霍,导致财富受损,无法体现传承的意义。过早的将财产分配给子女,一旦子女婚姻发生变故,此部分赠与财产很有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子女若过早的掌握大量财产,就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窥伺,子女年幼缺乏经验,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导致财产流失。赠与税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课征的税。征收赠与税,目的是防止财产所有人生前利用赠与的方式以逃避死后应纳的遗产税。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
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可追溯于古罗马时期的信托遗赠制,并逐渐发展成现代信托制度中的一种。海外相比,信托在我国并未找到适合生根发芽的土壤。我国的信托制度发展于20世纪初,而且几乎是舶来品。旧中国的信托业一直处于缓慢的发展期,解放后甚至一度消失,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才进入了发展轨道。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我国重新崛起。2001年4月28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信托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家族信托架构及设立流程:家族信托的挑战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目前设立家族信托的起步资金大多在5000万以上,适合使用家族信托产品的人群一般是拥有1亿元以上的金融资产、5亿元以上财富的人。要设立家族信托,首先财富要达到一定标准。
并且具有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与投资理财、养老保障、财富传承相分离的意识。以房产为例,中国内地的房屋产权一旦变更就视为交易,而在家族信托进行的过程中,一些房屋产权可能会从客户个人转移到金融机构,这种变更将会增加一重税费成本。并且在持有房产的时候,税费成本的问题会进一步扩大,企业法人持有房产所要缴纳的税费要高于个人持有,并以每年1.25%的比例递增。一般而言,家族信托的收费按“年费+超额管理费”收取,年费包括私人银行的服务费和信托公司的日常管理费,如信托条款设计不是太复杂,年费约为托管资产的1%;超额管理费由家族信托所托管资产的投资收益产生的,如果投资收益超过事先预期,按超过部分的20%收取。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并没有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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