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以下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重大疾病A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十种。重大疾病B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三十种。重大疾病C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五十种。上述本合同第十四条重大疾病定义的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第五条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分为以下类型,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轻度疾病责任的,可选择其中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轻度疾病A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三种。轻度疾病B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五种。轻度疾病C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十种。上述本合同第十五条轻度疾病定义的第一种至第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轻度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 47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二页)一、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基本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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