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政保合作版)(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政保合作版)(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最高续保年龄为八十周岁。条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 58 号。
第七条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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