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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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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恶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续保非保证续保。第四条 用药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年为用药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每次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 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一、该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二、为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内的药品;三、该药品处方开具时间需在本合同用药期内,由二级以上(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四、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每次开具处方时被保险人剩余药品剂量不得超过十日;五、若被保险人需在非就诊医院药房购买特定药品,还需遵循本合同约定的“非就诊医院药房购药流程”。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及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中国人寿〔2020〕医疗保险 207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1,500,000 元。二、给付比例给付比例当地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定药品10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 60%)当地基本医保目录外的特定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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