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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石稳利年金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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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基石稳利」年金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 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 10% ×(1 +3.5%)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 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释 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8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与恢复 3.3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 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 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 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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