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友如意顺心版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 险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重度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 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 保险金及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释义一)、中度 疾病(释义二)、轻度疾病(释义三),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四)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重度疾病共有一百二十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重度疾病保险金由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2.1 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2.2 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六)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 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 以下约定的运动标准,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 付金额和对应的运动标准如下: (1)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起始金额为0; (2)本合同生效次月起的三十六个月内,被保险人每天运动步数达到10,000步,且每天主动完成活动打卡,即视为有效 达标一天;每个自然月内有效达标25天及以上。
则当月计为达到运动标准。当月达到运动标准的,次月1日起重度疾病额外保 障保险金的金额将按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百分之二)增加。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增加的次数最高为25次; (3)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对应的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 (4)被保险人的运动数据以运动记录平台上的数据为准。 三、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中度疾病共有二十五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二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约定的中度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金额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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