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行无忧(2020)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 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2、累计已付各期年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8-40 岁 160% 41-60 岁 140% 61 岁及以上 120% 。
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下同)因该事故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释义三),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本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四)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 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下同)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 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下同)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 分之五十)。 三、特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释义五)、商务车(释义 六)或合法商业运营的租赁车(释义七)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他人驾驶的私家车。
商务车或合法商业运营的 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本公司 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遭受意外事故,则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 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10 倍);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则驾乘车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5 倍)。 2、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释义八)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本公司给付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 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遭受意外事故,则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10 倍);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 事故,则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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