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附加康爱久久甲状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 约定书,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日期 与主合同相同。 1.3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或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 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 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 证件2,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甲状腺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甲状腺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 四时止。 2.3 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 承担,本附加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为 0 元。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3 2.4.1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续保时无等待期。被保 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3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4由专科医生5 确诊初次发生6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甲状腺恶性肿瘤7,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无息返还投保人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4.2 甲状腺恶性肿瘤 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甲状腺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附 加合同载明的甲状腺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甲状腺恶性肿瘤津 贴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4.3 甲状腺恶性肿瘤 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由本公司 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的指定医生8确诊初次发生甲状腺恶性肿瘤,对由其安排发 生的医学必需9的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约定赔付的 100%给付甲状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0身份投 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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