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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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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及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2.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 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 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 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 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 单或批注(批单)上。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1、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如当月没有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 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具体可选择投保的保险责 任以我们届时提供的保险责任组合为准。保险合同中将会载明您投保的具体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3.3.1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 2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 额3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 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3、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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