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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41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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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与赌博都是基于偶然事件发生而获益或受损的一种形式。而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赔付,因此这就把保险与赌博区别开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也就是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其次,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2、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反悔,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路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

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如果这些原因都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保险人只就是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前者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后者则不承担赔付责任。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3个限度:1.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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