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轻中症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准。 本附加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不高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主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保险责任 1.2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 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附录 2、附录 3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 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附录 2、附录 3 中列明 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 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附录 2 或附录 3 中疾病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 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 录 2 中列明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附录 3 中疾病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中症疾病保 险金。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
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 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 保险期间 1.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 名词释 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8 名词释义);(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 名词释义);(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见 8 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 名词 释义)。其他免责条款 2.2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 义务 3.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前缴纳当期应 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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