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附加合同由我们规定的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上。 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 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 ....(见 10.1)、保单周年日 .....(见 10.2)、保险费应交日 ......(见 10.3) 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合 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 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 告知条款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 及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 ...(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 ..... (见 10.6),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包括第 180 天)内因 非意外伤害 ....(见 10.7)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非 2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 金,具体比例如下: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见 10.8)为 18 至 40 周岁,该比例为 16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至 60 周岁,该比例为 14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含)以下或 61 周岁(含)以 上,该比例为 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 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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