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 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康爱久久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1。
保单 年度2、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 龄按周岁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 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 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 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5,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6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 7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2)设立的 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8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 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10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11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年交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12轻度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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