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8种),并经本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逐期豁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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