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 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1)。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 计划:四十年; B 计划: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或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 2017(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包括 180 天)因疾病身 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见 9.2)的 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3)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见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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