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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保险业务的影响12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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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案例延伸:1、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中,王宝强在拍戏过程中曾多次发生意外骨折、伤害,关于保险理赔金归属,人民法院判定应属于王宝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对这部分保险理赔金进行分割。2、小美父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额500万的寿险,小美是受益人。小美父亲去世后,小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金500万元。

影响2:厘清婚内个人财产和婚内共同财产,最高院2016年11月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77条【离婚冷近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2:厘清婚内个人财产和婚内共同财产(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

离婚冷静期与“过错”责任的加重离婚冷静期内不要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备注:Page:备注:10影响3:良好基础条件与无限发展需求,人格权编围绕着“人”展开,“人”是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前提与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保险的保障基于人格产生。人身保险与人格权有着密切关系,《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完善,将为人身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至今,保险合同纠纷依旧频发。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保险业发展产生影响。 保险是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不断强化人民的维权意识,进而强化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的意识。为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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