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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全家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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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全家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一、出生二十八日至五十九周岁(含),身体健康的父母和子女; 二、全部家庭成员不超过两代人; 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符合投保 范围的前提下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年度赔付限额(共享)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年度赔付限额(共享)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具 体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 的年度赔付限额(共享)为限。 第六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 计八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 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国寿全家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二页)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 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以上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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