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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鑫意保终身寿险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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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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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身故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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