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二部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释义一)开始,至第 9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 5 次。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释义三)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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