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必选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三)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部分按照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拥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本公司按照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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