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康爱保医疗保险合同”。您首次投保或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7)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基本部分对应的等待期为 30 日,可选部分对应的等待期为 90 日。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对因该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等待期内发生的还是等待期后发生的,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见 8.8)诊断必须住院(见 8.9)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见 8.10)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见 8.11)、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对等待期后本合同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
对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接受以下特殊医疗的,特殊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接受一般门急诊医疗的,一般门急诊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见8.35)需紧急治疗,导致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紧急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 60%给付紧急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牙科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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