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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福寿延年护理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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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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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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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福寿延年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或电子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的原因导致伤残(见释义 7.4)、进入轻度长期护理状态(见释义 7.5)或者重度长期护理状态(见释义 7.6)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7)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符合附表一所列的伤残。

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见释义 7.8)伤残,在观察期(见释义 7.9)结束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进行赔付;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见释义 7.10)伤残,无观察期,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进行赔付。我们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轻度长期护理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重度长期护理状态的,没有年龄限制,我们每月支付重度长期护理保险金 1 倍基本保险金额。

轻度长期护理保险金和重度长期护理保险金两种情况我们同一时期只给付最严重的情况。长期护理保险金(不论轻度还是重度,或者两种情况累计)我们承担的最长累计月数为 360 个月。伤残保险金、轻度/重度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后,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符合附表一所列的伤残,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我们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我们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见释义 7.12)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7.13)确诊初次发生(见释义 7.14)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附表二)(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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