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护身福(增强版)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护身福(增强版)两全保险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10.7]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后所得到的年龄。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见 10.8],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上述“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9],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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