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买的保险组合不够全面,出了 保险事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得不到理赔就会觉得被保险公司骗了。代理人没有给客户讲清楚细节,比如 等待期、观察期、免赔期、免赔金额、报销的比例等等。理赔时出现了问题, 客户也会不满意,也会觉得被保险公司骗了,这也是我们代理人的责任。买的是储蓄型保险,简单当成一般的投资,忽略了保险的特有属性,只追求收益。如果满期之后收益没有达到 预期,就会说被保险骗了。当然,对于分红型保险,如果代理人夸大分红,乱承诺,实际的分红达不到预期,客户也会说保险是骗人的。买车险的客户发生了事故,办理理赔,因为保险公司未能满足客户的诉求引 起了客户的不满。比如,保险杠子刮 蹭了,客户想换一个新的,保险公司只给喷漆、修复;客户想到4S店去修车,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指定了修配厂,这些纠纷也会引起不满。
购买的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遵循社保 用药的基本原则,自费的项目不予报销。这也会引起客户的不满意,客户会认为,我买了保险就应该全管,不能全管就是骗人。买重大疾病保险,每种重大疾病都有标 准定义。如果心肌梗塞到需要搭桥就属于重大疾病,但是心绞痛,心律不齐,冠心病这些虽然也是心脏病,就不属于 重大疾病。有些客户会认为心脏病都应 该是重大疾病,得不到赔付就是骗人的。保险本身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永远都是人,保险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了几百年,属于有明确监管部门,有严格法律规范的合法行业。中国的保险业监管尤其严格,保监会下设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有专门的投诉电话给客户使用,就是12378。
保险本身,不会骗人,保险合同有许多人性化的考量。有10天或者15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退保是没有任何损失的。长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如果到了交续期的时候出现了经济困难,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交不起保费,可以再拖欠两年,不过这两年之内保单的效力 暂时中止,等客户交上续期之后,保单可以恢复正常的效力。有的保单还有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的功能,延长保单的 效力。我们还可以动用减额交清的条款,来保留部分保障。保险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且监管部门要求 保险公司对条款要进行通俗化,《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 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 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 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条款有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本身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永远都是人。有些素质不高的代理人,讲不清楚保险而误导了客户;有些品质不好的代理人,有意欺骗客户,这种个 案肯定是有的。人品不好的人干什么都会骗人,这和行业无关,但不能全面否定保险行业存在的价值和发挥的正面作用。保险本身不会骗人,而是在销售过程中的误会和误解造成的,这需要我们代理人要从产品导向的销售模式,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客观中立的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模式。保险我们需要我们需要用保险来解决问题,让我们共同拥有这样的共识,就不会否定了保险本身的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