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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附加聚宝盆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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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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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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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聚宝盆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合同生效日期在保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应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即均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之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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