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的存在是指保险人可以存担责任的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 风险应该是纯粹的风险;2. 风险应当是意外的;3. 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 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指保险人将大量人所面临的同样风 险集合起来,以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人的一个过程。(三)、保险费率的厘定,是指保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商品价格便成了保险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厘定的原则,1.公平性:投保人风险与保费对等;保险人与责任保费对等,2.合理性:保费在抵补赔付和给付后,保险人不可获得过高的利润,3.适度性:保险整体费率厘定与投保人交费能力适度,4.稳定性:费率在短期内应相当稳定,5.弹性:费率长期内有弹性。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法律性:一种合同行为,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商品性: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科学性: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为自然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注:保险合同一般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我国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2、保险合同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 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2、保证: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的保管人、货运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到终止(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定的灵活性)始终存在保险利益。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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