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风险与保险协会给出的定义:保险是将大量偶然性损失风险集合后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同意在事故发生后以金钱方式就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或者提供和风险损失有关的服务。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魏华林、林宝清)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焦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后的成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张洪涛)商业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二条: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古代保险思想:1.公元前4500年,从事金字塔修建的古埃及石匠曾建立互助基金组织,用参加者的互助会费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2.古罗马时代的士兵中出现丧葬互助会。上述两种做法可以说是人身保险的最古老形态。3.公元前2250年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类似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的规定。同一时期,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开始出现,“遇见巨浪,抛弃货物,损失分摊”,到了《罗德海法》才对此有了正式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出现是海上保险的萌芽。4.船舶抵押借款(公元前800~前700在希腊的雅典广泛流行)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火灾的起源和发展,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立火灾合作社;1676年,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汉堡火灾保险社,其后合并为汉堡火灾保险局。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1666)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次年一位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一家专门承保火灾保险的营业所。1680年同他人集资成立了合伙性质的火灾保险所。保险的职能是保险的内在的固有功能,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保险界对保险的职能持有不同的认识,有单一职能论,双重职能论、多重职能论。从多重职能论来看,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保险的作用,微观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宏观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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